幼儿园可以开分园吗?
举办幼儿园原来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学前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即全国的学前教育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下,主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权,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和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2010年国务院修改幼儿园管理条例时,根据这一规定,对幼儿园审批管理制度作了调整,将幼儿园的审批权统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
作这样的修改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定是一致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修改后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凡需要举办幼儿园的,均应向幼儿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放。
根据这一规定,举办分校性质的幼儿园即所谓的分园、分部等,属于举办幼儿园的范畴,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幼儿园的具体申请程序、提交材料以及审批办法,各地根据管理实际和审批权限要求各有不同,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