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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是指由施工单位出具,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确认工程竣工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竣工验收情况、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情况。
二、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此文件是指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特定的建设工程分别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作出修补、返工、返修的承诺文件。在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的期限、范围、内容和责任等。
四、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的监督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