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社保吗?
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为解决失业、养老、医疗、伤残、教育及生活贫困等问题而建立的一种政府及个人共同承担的保险制。它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产物。当时,罗斯福总统就任后推行新政,先后建立了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及社会福利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
在美国,老人一般有两种退休金来源:其一是由政府发放的“社会保障金”,具有社会救济性质;其二是退休者在所在单位工作时积累起来的“私人退休金”,类似于我国的退休金。一个人一生工作退休后能领到多少退休金,要根据不同情况从“社会保障金”和“私人退休金”中领取。一个人在美国工作期间都要向政府的社会保障系统缴纳一定的金额,作为社会保障基金。这笔费用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在美国,低收入者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比例相对高些。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一般工作的低收入者领取的“社会保障金”可以达到退休前收入的65%--70%。同时,按规定所缴纳的费用,其利息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因此,所得利息高达本金的80%至90%。退休者领取养老退休金要以自己过去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本人的工作年限、最终退休前5年(美国称为“高收入年份”)的收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替代率以及本人退休时间等情况为条件综合计算得到。
医疗保险
在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之中,其个人及配偶按规定可享受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服务,所需医疗经费90%由政府支付。在美国被看作是医疗费用极其昂贵的国家,其实其医疗费用支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与日本、瑞典等国相比并不高,为10%左右。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是,日本、瑞典等国采用全民公共强制保险制,由政府管理医疗费用,费用支出透明度高,而美国是以保险公司为主实施保险制。由医院及诊所支付各种相关费用很难掌握清楚。因此,给人造成医疗费很高、负担很重的错觉。美国的医疗保险经费支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以1965年实施“老年医疗保险”和1972年实施的“肾透析、移植者保险”为代表;另一种是靠政府援助,以1965年实施的“医疗保险援助”、1982年实施的“低收入高龄者门诊援助”、1997年实施的“低收入高龄者药品援助”等为主。
护理保险
在护理保险方面,美国采用的是社会救助的方式,而不是普遍实施保险方式。按照20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综合预算调正法》规定,对低于规定收入水平的低收入老年人(如领取养老金者,其收入水平低于养老金70%的水平)及其配偶实行“护疗补助”,即医疗照顾制度。接受补助者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门诊费的20%由政府负担。护理保险的费用从联邦政府的税收中开支,与医疗保险一样不向个人征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