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知道贷款用途吗?
1、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借款人的借贷资金流向应该是属于借款人合法拥有的资产,如果借贷的资金最终没有用于法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实践中,有些借款人为了规避银行的监管和防范日后被追回的风险,会采用虚假的交易合同和借款用途来骗取银行贷款,对此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笔者观点:首先,不应认定该部分交易合同的效力;其次,若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认定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证担保关系,银行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作为担保人。当然,银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如果企业是以非法目的借贷资金(如赌博等)或者借用的资金没有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但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协议是有效的,银行也有权要求还款。至于企业如何使用资金是企业的自主权限范围,银行只能审查企业提供的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是否与实际借款用途相符,如果不一致,银行可以拒绝发放贷款或停止已放款款项的支付。借款人是不能以银行的监管不严而逃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