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怎么撤股?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某位股东实际上并未出资或者仅象征性地出资,而其他股东由于信任该股东的人品,亦未要求该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原本约定各股东分别出资50万,结果A股东只出了20万,而B股东却将80万全部缴付。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允许A股东撤销其股份转让给B股东的意思表示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任意撤回出资,但存在特定情形的除外: 在上述情形下,只要A股东与B股东之间达成了相应的合意,并且履行了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书面或口头均可以),则A股东与B股东之间就形成了新的股东资格赠与合同关系。当然,这里的“其他股东”不仅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即为该公司的股东,还包括在公司设立后成为该公司股东的人。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规定属于法定撤资条件,即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股东具有可撤销的撤资意思表示。然而,如果股东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一定不能撤销其退股的意思表示。因为,股东撤销权是形成权,基于股东与公司的自由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产生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只要不存在股东抽逃资金、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无偿处分股权等情形,应视为股东与公司达成了新的持股协议,股东撤资的意思表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