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音响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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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仅限于企业为了经营需要的音响设备,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损耗,准予扣除:(五)除房屋、建筑物以外,不得抵扣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或器具;

根据上述规定,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由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因此发生的相关购置费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其中“用于经营的”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购建的财产,包括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为生产经营从外部获得的资产,如购买的设备、机器等。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租赁费用,也属于可扣除的费用范围。

企业因经营需要使用音响设备是正常的经营活动,因而为此支出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但如果企业为了促销或宣传目的赠送给客户(如酒店住客)的音响,则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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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固定附属设备,是指被固定于房屋或者建筑物,具有构成不动产的属性和特征,并按照辅助设备核算的附属装置和配套设施。具体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企业购买的音响设备,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且包括在工程预算内,就可以作为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处理,随同所依附的建筑物等进行折旧扣除。

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如果企业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将音箱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所依附的建筑物剩余使用年限扣除而不是按电子设备3年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扣除,这样,企业购买的音响折旧费用能计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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