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是不是资产?
委托代销不是资产,应该作为发出商品核算,不属于代销商品,受托方收到的代销商品,记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
发出商品发生跌价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果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应冲减商品进销差价),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结转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发出商品发生毁损,在查明原因之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应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是托方按协议约定,代委托方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在会计上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进行。
受托代销商品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售价(不是进价或成本),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相应的款项金额,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