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国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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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义其实挺难界定的,因为很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其实都有政府背景的。 通常来说,国企就是由中央政府和各个省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企业,这些企业被称为直企或者央企;而地方性企业(包括各种城投)一般都会被认为是地方政府的影子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往往由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控股,实际上的决策权往往控制在地方政府手里。

当然,现在有很多公司开始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很多非国有企业加入进来,这种情况下对于国有股的界定就复杂了,因为存在国有产权、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这几种情况 比如A企业里面,国有股东持股64%,属于绝对控股,另外几个股东分别是B(30%) C(8%) D(7%)那么根据目前的会计准则,对B和C两个股东的出资如果低于1/2,那么就需要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也就是说无论B还是C实际上所持股份虽然都是30%+8%+7%=45%,但是其账面上的价值可能只有50%甚至是更低,这种减值准备的计提是一种非常谨慎的做法,可以看成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办法。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国资”概念就变得比较模糊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比如某企业的控制方实际上是另一个企业,而这个控制方的控制方又是国务院或者某个省政府,这样通过层层穿透最终可以认定该企业和上面提到的直企或者央企存在着关联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该企业属于当地政府控股(比如51%+49%=100%),但是由于控制方的关系,也能被归为央企一类

以上只是从工商注册层面进行解释,其实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属国资企业还得看实际情况,尤其是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的大环境下,很多非国有企业参与进来了,那么对这些企业该如何归类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才行。

焦泽芝焦泽芝优质答主

目前,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要还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法律没有明确的,以是否从事公务为判断标准。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哪些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目前有200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004年9月24日公布的法释(200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司法解释规范着:

一、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论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还是普通职工,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时,都不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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