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腐成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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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通过立法,不仅严格界定了“腐败”与“非腐败”的边界,而且对贪污受贿者处以极为严厉的罚款和长期监禁。1907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蒂利尔恩斯通法》,不仅禁止企业捐款,而且禁止任何个人以影响选举为目的进行政治捐款。但这部法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对“以影响选举为目的”的理解莫衷一是,因而在实践中不好操作。

1911年,在国会通过、由威尔逊总统签署的《史蒂文森反腐败法》中,对“以影响选举为目的”的界定向着有利于政府的方向解释并给予严厉制裁。1925年,经总统卡尔文 签署,国会通过了新的竞选法。这部法律不仅规定禁止公司和个人向政党捐款,而且规定了个人捐款数额和本人竞选经费支出的最高限额。1974年,国会通过了新的《竞选经费改革法》,规定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总统候选人不能接受私人捐款,而且对议员竞选经费的来源、使用及申报制度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2、社会的舆论和新闻媒介高度透明和自由,对政府官员约束力极强。1972年6月,共和党为保证下届总统竞选获胜,由总统尼克松指使,为共和党筹委会主任、白宫幕僚长及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组建特别调查组,搜集关于一切政治对手、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的负面消息。该调查组主要成员为经过中央情报局训练有素的特工人员。8月9日凌晨,五人潜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总部,在安装窃听装置和拍照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报警,五名侵入者当即人赃俱获。次日,《华盛顿邮报》报道说,行窃事件与共和党有关。14日,该报又刊登题为“白宫与水门案有关联”的专栏文章。一时间,新闻界对此次窃案与政府高层的关联众说纷纭,政府威信遭到极大损害。10月10日,尼克松在一次演说中,矢口否认自己与侵入事件有关。但随后被窃听录音带和事实所否定。1974年7月,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对尼克松总统的弹劾案。

8月8日晚,尼克松总统不得不通过电视向全国发表讲话,宣布辞职。福特接任总统后,于9月8日宣布赦免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凡是已经犯有、似乎或可能已经犯有的一切罪行”。消息传出,舆论哗然,成千上万的民众进行了抗议示威。福特总统本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公众中信誉扫地,而福特政府也由此在国会中处处遇阻。

3、强有力的司法独立体制和相对公正的司法系统。美国是一个法制高度健全的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72年侵入水门事件发生后,政府为了阻挠事件调查,动用一切权力对调查人员和新闻界施加压力,但特别检察官科恩在司法系统的支持下,不畏艰难,从一件本是一般性质的入室盗窃案入手,经过长期的艰苦调查取证,终于把这一本来是共和党的党内斗争演绎成了震动美国朝野的“水门事件”。

先后有19名政府高官因此事件落马,还有数以百计的人受到审讯,尼克松被迫辞职。在美国,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是无所不在的,官员不仅在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外也受法律和有关规定约束。如,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官员不能领取兼职薪酬,尼克松政府农业部长埃利希特,在任职期间,领取了他在任的顾问委员会的26.3万美元的薪酬。事情败露后,除全部上缴非法所得外,本人还被判入狱18个月。美国官员在退休以后,一般都被企业争相邀请当顾问,并支付高薪,但政府官员一般都不敢轻易从事。美国政府官员不管级别有多高,其财产都是高度透明化的,除了法律规定公开外,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的透明与自由的力度也相当大。

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高度民主的国家,政府(包括总统)、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权力相当,互相制衡。国会对政府的监督制约是通过政府官员听证会、反贪调查和弹劾总统等手段进行的。1973年10月,参议院听证会经过多日对特别检察官科恩的听证,最后决定由司法部长亲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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