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是中小企业吗?
“银广夏”事件,在当时也是举国关注的大案要案之一 。2001年6月,深圳中院公开宣判原银广厦董事长、总经理周继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以周继春为首的诈骗团伙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3年至1998年间,周继春利用担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及深圳广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夏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文件、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共15笔合计2.57亿美元,另有借款4亿元未归还。 周继春还将上述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投资经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将所融资金大量转移至自己的控制的公司,或无偿、低息出借给他人使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被害单位均同意用周继春等被告人持有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共计5526万股)冲抵应赔付款项。按当时股价计算,这批股票价值约8亿元人民币。 法院还审理查明,从1995年起,周继春利用其担任广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该公司资金人民币2.1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至今尚有7000多万元未能归还。还有1.37亿元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后,至今尚未追回。
以上各项共计4.77亿元。扣除已经追缴或者没收的赃款赃物折价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部分,周继春及其同案犯还应赔偿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达23亿元人民币。由于周继春等人无力支付,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