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你作证结局?
有人说,证人是正义的支柱,是事实的脊梁。那么,证人在一些人心目中到底位于何地位,他们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又有多高呢?接下来听一个小故事:“某日,某人犯了罪。当警察审问他时他说:‘我杀人了,因为我罪有应得。’当警察问证人:‘他杀人了吗?’证人回答说:‘是的,因为他的车违章行驶,撞死了人。’”(当然,这个笑话也可以反过来说。)
不可否认,在这个社会中,仍有一些具有高贵品质的人和组织。他们在别人蒙受不白之冤时,挺身而出的行为无疑是值得称赞的。但是,像故事中的证人的那样,为了一些所谓的利益,出卖自己荣誉和正直的行为实在不该称赞。如果每个人都像故事里所说的那样,为了金钱和利益去做别人的证人,那么这个社会上就不会再存在信任与真诚,正义与善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可以被触及,但它总会亮起警灯,让那些心存良知的人意识到危险的存在。
人们可以批评那些像故事中的证人们一样的人,为了金钱和利益,放弃原则和底线,去做别人的帮凶,给社会增添罪恶。但他们不应该被完全消除。社会需要存在某些像他们一样的人,以使人们内心对是非、好坏、正义和不义的有基本的分辨能力。但人们完全可以要求自己高于他
们,用智慧和内心的一份清醒,去分辨社会中的真与伪、善与恶。
而关于证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我国也有相应的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时候,应当告知其要客观、如实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要经当事人质证。如果证人是单位的,应派代表出庭作证,单位不能亲自出庭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条件。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不出庭的情形非常普遍,很多证据也不能有效地进行质证。
所以,提高证人的地位和影响力,让公民认真而负责任地做好证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同时也需要加强制裁证人的失信和作伪证的行为,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质证的权利,促使证人真诚地作证。但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要治本,就要提高我国的公民道德修养,从根上解决问题。就像故事中所说的,如果这个社会没有一个真正的正义的脊梁,没有为他人做证的人,这个社会将会成为一个充满罪恶的可怕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