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流通性企业?
“流通性企业”这个概念是源于我国《公司法》中的“流通股股东”,是指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在A 股市场,只要是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即IPO)的股东都是流通股股东;而B 股的股东则不包括在内——虽然他们的股票也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原来,由于B 股采取的是账户管理的模式,而证券公司在为客户进行B 股的交易时,要代为进行账户的管理和划转,从表面上看,B 股是代客理财,实际上却成为了有价证券的保管者。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与证券公司之间就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按照《信托法》或《证券法》来确定的。这种没有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就不属于流通股股东了。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B 股,也不是所有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自由地转让股权的。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即其主营业务收入中至少50%来源于国有控股)的B 股才有资格成为合格的流通股。 能否将股票在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是我国目前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具备流通性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