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盟理财定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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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这个概念在《刑法》里面是有的,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却是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定性的,属于行政法律中的规定。 然后,该《意见》明确: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判非法集资案件,应当由办理案件的部门提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清单,经法制审核无误后,移送案管部门审查立案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要认真审阅涉案材料,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认定为犯罪等严重问题提交合议庭评议或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案”,就是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侦查过程中按照上述行政法规确定的,并且是报经高级法院审批的(见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三行)。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行为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从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来看,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要素: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登记,擅自发行纸币;

(二)通过媒体、传单、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只要具备了以上四个要件的,通常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主观方面,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客观方面,集资诈骗实施了欺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发布虚假集资信息。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则一般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则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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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过判了死刑。 当时还上过他们的课,就是那个叫什么“1040阳光工程”的,后来被政府取缔后,他们又换了个名字重新搞。 我记得当时他们还搞过全国连锁店,有北京总部、成都分公司什么的吧,具体记不住了,反正我去过成都总部的办公室,在成华区那边的一个小区里租的一间房当办公室用的,里面就一个前台和销售,还有几个经理和会计之类的,总共不到5个人,然后还有很多业务员在外面跑。

那时候我在那公司做业务,底薪好像是1800吧好像,加提成,一个月能挣个2万3万的,其实也还可以。但后来听朋友说,这个公司的模式有问题,而且有很多员工都因为传销被警方通缉了,就没有再干了。 这个公司主要产品是卖一个类似于P2P的网络借贷平台软件,号称帮助投资人把钱借给需要的人,年利息大概16%-20%之间,每月按时支付7天的利息(年化利率除以12),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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