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股票怎么办?
1. 公司的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必经程序,也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合法途径之一;但并非所有的解散都必然导致公司清算的结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撤销而解散的、因合并而解散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或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其清算并不以法院破产宣告为前提条件。换言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之后,债务人公司仍应依法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不必等到法院强制指定清算组进行所谓“破产财产分配”后,才进入清算阶段。
2. 关于上述第3点中的问题,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在清算期间,应当以现有的总资产为限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缴足后没有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并且公司也未存在财产混同等事实的话,则该股东的出资就应当视为已实际缴纳到位,其不再负有向公司补缴出资的义务[注:参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在此情形下,即使公司无法偿还全部的到期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股东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完毕,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公司在破产清算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资产用以偿债,那么股东就不用再承担任何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