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抵债缴纳什么税?
资产抵债实际是一种以物易物的行为。企业销售货物既包括货币结算又包括货物互换,双方销售货物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分别以各自实现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以货物互换的方式取得的存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存货)成本,支付的补价应当计入换人资产成本,收到的补价应当冲减换入资产的成本,在互换过程中支付的销项税额和收到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换入存货的成本。但是由于以货易货双方互为购、销方,按税法规定又可以开具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一方销售货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实现的销售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如果支付补价,其支付的补价计入产品成本,如果收到补价应冲减库存商品成本。所以此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同。
应注意的是,如果互易双方商定无偿调入或以象征性的价格取得存货,受让存货一方应在收到存货时按照同类存货市场公允价值(或由物价部门评估其价值)记人库存商品并计算交纳相应的流转税;同时按照同类存货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捐赠公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