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资产享受加速折旧?
由于不同资产的使用年限长短差距很大,为了更合理的反映各年的费用,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折旧应按月计提。因此,企业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实行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一)享受加速折旧的三项固定资产资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超过上述金额的,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购进时点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的,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其它相关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此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延续政策,因此,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上仍沿用了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即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企业可选择的折旧年限包括3年及其以下的任何年限,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延长四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要有:
1、将残值率统一提高到5%。
2、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额)×残值率=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已提折旧额×残值率,即调整残值率,将影响到已提折旧额。
3、调整了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的判定标准。
4、将电子设备折旧年限由原来不低于3年延长到最低为2年。
5、企业按此规定提高固定资产残值率和延长折旧年限的,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固定资产残值率、折旧年限情况表》(式样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附件)。
以上两项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2018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可享受两项固定资产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