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体育义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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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生活的国家的体育事业能不断发展,让全世界看到我们的进步,但是我们对公民的体育义务有多少了解呢,不同规定中的公民的体育义务有什么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全民健身计划》规定:

1、职业标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体育局以及各单项运动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业余运动训练单位应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在运动项目设有职业比赛的运动队中,逐步开展具有职业技能标准的运动项目,并逐步把某些单项运动比赛推向市场,使之逐步实现商品化、产业化。

2、岗位培训。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把体育职业岗位的培训列入自己的就业培训计划,积极创造条件,搞好体育专门人才的就业前培训或业务培训。

3、考试招生入学。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将继续贯彻、执行双方签订的《体育本科试点学校入学考试招生工作协议书》精神,协商制定体育教育考试改革方案,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一些高等学校招收具备专业条件(参加国家认证的职业体育运动员或守门员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体育人口学生。

4、放宽准入条件。为了推动基层单位积极兴办体育产业,对于兴办体育实体以及对发展体育消费、增长体育收入为内容的产业项目,其创办条件中可放宽不具备体育项目培训资格、条件的要求;对于具备必要的资金、设施、场地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体育总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体育(体总)部门申报审批。

《体育法》规定:

1、体育工作实行体育岗位资格制。国家实行体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制。国家对体育教师和其他参加体育专门训练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国家鼓励专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扶持贫困地区和改进薄弱地区的体育,开展不同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农村体育应当加强,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体育活动中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有计划地举办运动会,全民锻炼方案或者体育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体育活动。

4、工会有权促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开展职工体育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为职工体育活动提供条件。

5、有贡献的体育科研人员、运动训练和体育工作者、体育教师和体育工作者应当受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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